汽车站有规定不准带动物上车吗?
没有绝对的不准,但要有度!
1、在客运车辆上禁止携带宠物乘车。
2、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运输部令第48号《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实施意见》中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乘客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并处拘留: 第六条 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五)不配备相应驾驶员、行驶证件和非营运客车运送旅客的;
(六)违法载货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停车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
(九)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未经年检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报废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所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除了禁止携带宠物乘车外,其他情形都是属于“可以并处拘留”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上述13类行为的处罚是以拘留为主,罚款为辅。当然,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也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