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境植物及其产品,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境;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资格证后,凭证书办理出境手续。 检疫审批的内容包括审核有关单证,实地抽样检测并确定检疫合格证签发条件等。
对来自疫区的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检疫,经检疫合格准予通关的,出境时应持有检疫部颁发的检疫合格证;对来自非疫区但有可能传播疫病或带有病源体的植物及其产品,应进行预防性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许放行;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或其他证件不合格、不全的,不准发放,并予以退回或补正。 为了加强检疫工作的有效性,我国建立了进境动物和植物检疫审批制度,凡从境外引进的种畜、乳品及肉类原料,必须在入境前30日申报检疫审批事宜。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原产地证明、出口国官方机构的检疫证明(须附复印件)及有关文件。涉及转基因问题的还有相应的批复材料。
以上仅为对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概念解读,仅供参考。关于其内容、格式、填制要求请以实际为准。